本帖最后由 paperart 于 2011-11-30 18:28 编辑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折纸学院(以下简称本站)管理,维护论坛正常秩序,完善论坛管理体制,根据《折纸学院用户守则》,制定本守则。 第二条 本站版主(以下简称版主,包括超级版主、分区版主、版主及实习版主)是指拥有本站具体版面(版块或分区)管理权限,履行版主职责的热心网友。 版主是由本站管理员任命的版面管理人员,对自己负责的版面承担直接责任,对本站管理员负责并汇报工作。版主应当为人正直、工作负责、善于沟通,精于合作、勤于学习、勇于创新、服从管理、遵纪守法。 版主应当树立正确的导向,努力提高访问量,保障自己所负责的版面健康正常发展。 第三条 本站管理实行管理员、超级版主、分区版主、版主四级管理体制,所有版主的职权相同。 第四条 版主在版务工作中,应当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以为服务折友为根本目的的原则。
第五条 本站定期对版主进行考核,并根据考核成绩给予相应奖惩。
第二章 申请和任命
第六条 申请担任版主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,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 (一)个人信息。 (二)在线情况。 (三)申请理由。 (四)版块认识。 (五)管理思想。 第七条 申请担任版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站各项管理制度。 (二)能够保证每天有一定的在线时间。 (三)对本站及所申请管理的版块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。 (四)热爱折纸艺术,关心本站发展。 (五)熟悉本站基本操作及各项管理制度。 (六)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和组织能力,为人公正、心胸宽广、能够做到人性化管理。 第八条 版主由管理员根据管理工作需要任命,实习期30天,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命。
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
第九条 版主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《折纸学院用户守则》的规定,对所负责版面内的帖子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,及时删除违法违规的贴子,以确保版面信息安全。 第十条 版主应当努力提升所负责版面的综合人气,包括及时、公正地对版面内的优秀主题进行加精、置顶、推荐等鼓励性操作,以及通过评先树优等方式提高会员参与积极性。 第十一条 版主应当及时移动与当前版块内容不符的主题到相关版块,修改标题不准确或内容不适当的帖子,加精、置顶、推荐优秀的主题。 第十二条 版主应当鼓励会员围绕主题进行讨论,并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。对人身攻击和超出讨论范围的争吵应当及时调解和制止。 第十三条 版主应当对会员就版面主题和版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进行耐心回答,对会员遇到的困难进行积极帮助。 第十四条 版主必须自觉接受会员监督,正确对待会员的质疑、投诉、诽谤及攻击等行为,做到冷静处理,避免正面冲突,必要时可以请求管理员处理。 第十五条 版主负责制定所负责版面的版规,并及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,必要时报请管理员修改。 第十六条 版主必须对管理工作中知悉的本站运营、管理等有关信息保密。 第十七条 版主必须服从管理员管理,并接受管理员考核,努力完成管理员交给的其他任务。 第十八条 版主必须遵守请假制度,有事长时间不能管理版面的,必须及时向管理员请假。 第十九条 版主在管理活动中,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行为: 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不登陆本站履行职责。 (二)利用职权打击、报复会员。 (三)滥用评分权力,干扰本站正常运行。 (四)与会员或者其他版主吵架、对骂及相互攻击。 (五)将ID借给他人使用。 (六)发表对本站不利的言论或透露对本站不利的运营及管理信息。 (七)未经许可利用本站进行商业活动谋取利益。 第二十条 版主有权获得劳动报酬(虚拟币)。 第二十一条 版主有权参加本站管理层会议。
第四章 考核奖惩
第二十二条 考核对象为超级版主、分区版主、版主,实习版主实习期考核参照本章规定执行。 第二十三条 管理员负责考核工作。考核按版面划分进行,每年至少考核两次。考核结束后,对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予以公布。
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在线情况、帖子管理、版风版貌、评先树优及其他工作五个方面,具体办法另行规定。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。 第二十六条 版主报酬实行月工资制度,工资形式为“折纸币”积分。 第二十七条 考核优秀的版主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。
第五章 罚则
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分为警告、留任察看、免职三种。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守则第九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规定的,给予警告或留任察看的处罚,情节严重的,给予免职的处罚。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守则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规定的,给予警告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任察看或免职的处罚。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守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,给予免职的处罚。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版主,给予警告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任察看或免职的处罚。 连续考核不合格2次以上的版主,给予免职的处罚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站保留对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。 第三十四条 本守则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|